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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咬耳朵案”追踪 咬耳属故意伤害但免予处罚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09年12月24日15:08  云南网

  原告方不服判决准备上诉

  “我耳朵被人故意咬伤缝了十几针,经过法医鉴定构成轻伤,法院怎么还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呢?”昨天,原告人孙女士不服法院的判决,准备上诉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。

  今年6月21日,住在篆塘路31号院子的孙女士、廖女士为上厕所的小事发生争执互殴,造成孙女士耳廓撕裂7厘米,经法医鉴定伤情达轻伤。孙女士将廖女士诉讼到五华区人民法院,请求追究廖女士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。她在自诉中称,自己耳朵受伤是廖女士抱住其头部,并用嘴咬住其耳朵用力撕拉。证人查某某也在庭审中证实,廖女士咬了孙女士的耳朵。

  被告人廖女士及其辩护人提出,本案的发生是孙女士的过错造成的,伤情是廖女士在自卫时造成的,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。证人楼某某、杨某某出庭作证,证明孙女士、廖女士因口角打斗,然后孙女士家人参与了打斗,她还咬了廖女士的手。廖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。

  庭审中,法院认为廖女士遇事不冷静,未能妥善处理矛盾,与孙女士发生争执互殴,造成孙女士轻伤的伤害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法院还认为,廖女士并非处于不法侵害中,其与孙女士的打斗行为属于互殴性质,不具有防卫性质,故其自卫主张法院不予采纳。鉴于廖女士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

  孙女士拿到判决书后不服并表示要上诉。据了解,这只是刑事部分,而有关赔偿的民事部分,双方也还没有达成协议。

  记者 周平洋 (春城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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